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,区直局以上单位,市驻区有关单位:
根据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(省政府令183号)、《清远市清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现将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编制成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》。
一、本听证目录分为“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”和“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”两部分(目录附后)。
二、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,每年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,并及时向区法制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,由区法制局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。
三、未录入本听证目录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,应当组织听证。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,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,也可以组织听证。
四、依本目录,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,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五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六、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
2015年8月4日
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一、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序号 |
听证事项(内容) |
设立依据 |
听证承办单位 |
1 |
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(纲要) |
1.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 |
区发展和改革局 |
二、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序号 |
听证事项(内容) |
设立依据 |
听证承办单位 |
1 |
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 |
1.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; 2.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; 3.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。 |
区发展和改革局 |
2 |
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 |
1.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 |
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
3 |
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|
1.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、(三)项 |
区环境保护局 |
4 |
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|
1.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 |
区教育局 |